总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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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人事管理工作,保障总会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促进组织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四)坚持平等公开、竞争择优。
第三条 总会对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实行分级管理。通过测评定级,自上而下分为三个级别:高级专员、普通专员和一般员工。根据测评定级分数从高到低确定人选入级。原则上,高级专员占比30%,普通专员占比50%,一般员工占比20%。
第四条 评定办法:
(一)两年为一个测评定级周期。一个周期的测评定级结果为上两个年度考核评分平均值;
(二)测评定级调整包含晋级、平级、降级,原则上晋级不越级,降级不限;
(三)新员工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后列为一般员工;研究生学历新员工考核合格后列为普通专员;
(四)新员工在总会工作满两年方可参加更高级别测评定级;
(五)上两年度考核评分均为合格等次且在70分(含)以上者参加测评定级;
(六)高级专员在测评定级周期内(两年内)具备参与部门负责人竞聘的初步资格,能否参与竞聘依据总会当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如能参与竞聘,并竞聘成功,即可聘任;竞聘不成功,则维持高级专员不变。
第五条 根据总会章程精神要求,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的员工由秘书处审议,秘书长聘任。
第六条 聘用新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员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体检;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招聘结果报安徽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总会内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原则上不招聘本科以下学历新员工。
第九条 与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条 新聘用员工与总会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一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总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总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总会与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总会员工职务、级别、岗位、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员工应当按照总会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总会员工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总会工资分配应当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十九条 建立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总会应当根据业务领域的全省整体薪酬水平,参考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
第二十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总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总会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五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