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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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作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省内各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采取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三条 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采取第二条(一)(二)项方式公开募捐,只能在安徽省管辖的区域内进行。若确有需要在安徽省外开展公开募捐,则要事先在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向总会捐赠的行为则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条 公开募捐信息的发布。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总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条 公开募捐方案的制定及审批。凡总会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由总会秘书处承办部门按照《慈善法》关于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依法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募捐方案的内容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并负责按照总会的决策程序,审核批准。
第六条 备案和补正。由总会秘书处承办部门负责,在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经审定的募捐方案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在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原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承办部门要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省民政厅补正并说明理由。公开募捐活动,若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按照涉及事项方面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七条 应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总会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总会秘书处承办部门要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向省民政厅补办备案手续。
第八条 总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九条 总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以总会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均纳入总会账户,由总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总会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总会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一条 总会为急难救助设立的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二条 总会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通过总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五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