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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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冠名基金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实施各类社会救助,推动安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总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慈善冠名基金的意义
设立慈善冠名基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企业的社会良好形象,提高企业职工的慈善意识,规范社会的捐助活动,有利于集中慈善资源,是慈善机构依法向社会开展慈善募捐的有效形式之一。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一)总会的慈善冠名基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集体或个人捐资设立,其用途须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慈善冠名基金工作开展初期,建议首先考虑向总会企业副会长单位、企业常务理事单位、企业理事单位进行募捐冠名。
(二)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的冠名权为捐赠方所有。其名称构成形式一般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救助项目名称+基金”,或由捐赠方与总会商定。
(三)总会与捐赠方就冠名基金的规模、认捐期限、使用意向、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监管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四)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的主要形式
1.捐赠方将认捐的基金本金留存本方,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10%—20%,定期将捐款转至总会账户,直至捐款达到认捐的基金总额。
2.捐赠方一次性将认捐基金总额转至总会账户,由总会按照协议规定,分年度使用。
(五)捐赠方按照协议约定,将首批资金(或全部资金)捐赠至总会账户后,该冠名基金即正式设立。
第四条 基金的运作
(一)总会的慈善冠名基金应主要用于扶危、济困、助孤、助学、助医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以及符合总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二)利用总会慈善冠名基金开展的慈善救助项目,应发挥与总会会员单位联动的作用,建立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的对接机制。
(三)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的使用分定向和不定向两种用途。定向救助须在签订协议时注明;不定向救助由总会征得捐赠方同意实施救助。
(四)总会慈善冠名基金实施的基本程序
1.总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书(或可同时举行捐赠仪式)。
2.捐赠方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账。
3.总会开具捐赠票据。
4.按协议实施慈善项目。
5.总会向捐赠方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慈善项目的情况。
6.总会向社会宣传捐赠方的慈行善举。
第五条 基金运作的管理费用
(一)总会按照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提取慈善冠名基金运作的管理费用。
(二)慈善冠名基金运作具体的管理费用金额可总会与捐赠方商定。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慈善冠名基金由总会设置专项科目进行管理,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详细记录。慈善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二)在协议期内,捐赠方不能按时足额注入资金的,由总会书面通知,捐赠方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足额注入资金,总会则将该冠名基金的余额转入日常性捐赠,同时撤销该冠名基金。
(三)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捐赠人、受助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对基金捐赠方的褒奖
(一)对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总会荣誉副会长称号。
(二)向基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
(三)在尊重基金捐赠方意愿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宣传基金捐赠方的慈行善举,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
第八条 本办法经五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