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概况
ABOUT US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总会的基本信息、组织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总会自有媒体、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对总会全体理事、监事、员工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总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1.注册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宗旨、章程等);
2.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官网地址、官方微信、捐赠方式等);
3.组织架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主要领导履历,部门设置等);
4.重大决策(工作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投资及关联交易行为等);
5.管理制度(项目、财务、档案、人事管理等内部制度);
6.利益相关方(主要合作伙伴、主要发起人、捐赠方、主要捐助对象、重要关联方等);
7.年度信息(年报情况、评估结果、审计结果等)。
(二)财务信息
1.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总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3.捐赠收入信息(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意向等);
4.捐赠拨付信息(受益人、拨付时间、拨付金额、捐赠用途等);
5.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大额交易信息);
6.重大资产变动;
7.年度审计报告;
8.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慈善信托名称。总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总会自有媒体和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业务信息
1.公开募捐。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如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捐款物的用途和去向、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款物情况及已经使用的募捐款物的用途和去向。
2.定向募捐。总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总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3.总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项目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总会自有媒体和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4.总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5.日常动态信息(项目活动、会议等)。
(四)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或相关规定公开的内容:
(一)捐赠人可查询其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申请获取相关公益信息。
(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时,可依规定要求总会提供相关报告。
第七条 免予公开的内容: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三)涉及总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四)在总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八条 总会以统一信息平台、总会官方网站、总会微信公众号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其中,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执行;通过总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需按照总会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条 总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总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落实。总会法定代表人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二条 总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担任,代表总会对外发布慈善新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五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注:1、根据民政部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解答,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